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,请修建违法建筑当事人黄立新(公民身份号码:422823196809274475,住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一组15号,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:巴城管拆字[2017]第002号)及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,并自行处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。限期内自行拆除的,可从轻或免予处罚;拒不拆除的,依法予以强制拆除,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
二、强制拆除过程中有关财物的清理、迁移、保管及强制拆除所需费用,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和承担。
三、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、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。
四、拒绝、妨碍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有关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,举报电话:0718-12319、0718-4330490。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
巴东县城市管理局
2018年2月9日